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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安全信息保密》行政命令的最新变化 |
[2010-06-23] |
2009年12月29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第13526号行政命令《国家安全信息保密》。与即将废止的第13292号行政命令相比,该命令的突出变化如下:
理念和原则的变化
第13526号行政命令开篇宣称:国家的发展依赖于信息在政府内部及美国公众中的自由流通;保护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信息,以及通过准确、合理的定密标准和常规、安全、有效的解密工作,来显示建设开放政府的决心,一直是美国政府同等重要的优先考虑。在此理念指导下,该命令确立了“疑密从无”和“有期保密”等原则。前者要求,对定密必要性有重大疑虑的,不得定密,对定密密级有重大疑虑的,定为较低密级;后者要求,对未标明确切保密期限的信息,或包含不完整解密指令或无解密指令的信息,均应按照有关解密规定予以解密。同时,该命令在保密管理上也更加严格。如,进一步加强保密教育培训,明确培训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强化特别接触方案,新增国土安全部长、司法部长等为方案的制定主体。
实行定密政策审查
美国保密专家阿福特古德认为,定密政策审查是第13526号行政命令最具意义的制度之一。目前,美国现行有效的部门定密指南有2000多个,但多数已陈旧过时,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实行定密政策审查,将排除许多过时定密的情形,从而有效改变定密的软件环境。第13526号行政命令要求,拥有原始定密权的部门对其定密政策尤其是定密指南,应定期开展全面审查,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人员。为获取广泛意见,审查人员应由原始定密官员和部门相关专家组成。2.审查要求。定期评估所有定密信息,确保定密政策反映当前实际情况,使定密信息符合有关定密标准;及时评估泄密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否与其密级相符;准确界定无需继续保护而应解密的信息。3.审查时间。在第13526号行政命令生效之日起2年内,有关部门应完成首次审查。此后,应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定期实行审查。4.审查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向信息安全监督局局长上报审查报告,并发布该报告的非涉密版本。
强化定密教育培训
第13292号行政命令对原始定密官员和派生定密人员的培训,作了原则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定密培训,第13526号行政命令明确了培训频次、培训内容和责任后果等要求。1.频次要求。关于定密培训,要求原始定密官员至少每年一次,有关派生定密人员至少每两年一次。2.内容要求。对原始定密官员的培训内容包括适当定密、解密和安全保密措施运用,以及未适当定密或未尽保护义务而应承担责任的说明等。对派生定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有如何正确运用派生定密原则,尤其是如何避免过度定密等。3.责任后果。原始定密官员一年内未接受培训,部门负责人或有关高级官员应当暂停其原始定密权,直至接受培训为止。派生定密人员两年内未接受培训,在按规定接受培训前,应当暂停其使用派生定密标记的权限。4.延迟情形。确因不可避免的特殊情况,原始定密官员或派生定密人员无法接受培训的,部门负责人、副职或有关高级官员可准予延迟,但特殊情况结束后,有关人员应当尽快接受培训。
建立国家解密中心
自1997年开始,为解决解密不适当、不统一、不及时的问题,不断有人提议建立国家解密中心。2008年11月,奥巴马当选总统后承诺,要设立国家解密中心,使解密工作更加安全、有效以及日常化。2009年5月,奥巴马在白宫备忘录中重申,为促进政府各部门协同合作,切实履行解密审查职责,将建立国家解密中心。7个月后,他颁布第13526号行政命令,建立国家解密中心,以简化解密流程,促进各项保证措施落实。1.国家解密中心的职责。主要职责包括:及时、适当地处理转交的联邦记录和总统记录;开展部际解密活动,组织部际解密政策交流;制定高效、透明、标准的解密流程,开展标准化解密教育培训,做好有关质量保证工作;制订有关方案,迎接电子记录、特殊媒体和新兴技术带来的解密方面的挑战;有效整合、利用各部门现有数据库,采用新的文档技术公开解密审查决定,支持有关解密活动;为涉密联邦记录提供存储及相关服务。2.对各部门的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应充分配合国家档案和文件管理局局长,为中心主任全面提供现行解密政策,确保记录档案能够按规定转交;指派人员到中心对本部门定密信息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作出解密或免除解密的决定。此外,各部门一旦建立解密集中管理机制和内部运作程序,所有记录转交处理工作应在中心内进行,并与中心积极配合,确保有关解密政策和程序的统一。3.有关协商机制。在制定中心运作方案、任免中心主任以及确定解密优先原则等方面,国家档案和文件管理局局长应与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协商。如,经商国务卿、国防部长、能源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司法部长以及国家情报局长后,管理局局长任免中心主任;经商各部门并听取公众意见后,管理局局长应以研究需要和解密可能性为基础,对本职范围内开展的解密活动制定优先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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