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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珠海市委保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的若干规定 |
[2004-10-28] |
(2003年10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推动保密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的经济建设服务,使我市的保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区,经济功能区,各党工委,市直各局,市直事业单位以及市属国有企业。
第二章 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第三条 保密工作的关键在领导。要做好保密工作,首先要抓单位一把手。各区、各单位一把手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带头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批示、决定,每半年听取一次保密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由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本区、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区、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批示、决定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负责本区、本单位的保密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把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业务工作与保密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落实。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积极支持保密部门依法行政。 第六条 把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列入年度考核的内容。凡是在“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被评为差或发生严重失泄密事件的单位,一把手、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当年不能评为先进。 第七条 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组织人事部门保密组织要将有关情况在每年12月底前报市委保密委。
第三章 保密组织机构
第八条 各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密组织机构,成立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本区、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由一名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担任保密委(领导小组)主任(组长),成员由电脑管理员、保密员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九条 各区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的保密行政管理工作。要按照《保密法》和中共中央《决定》“保密工作机构必须与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必须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工作机构,确保保密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受影响,确保保密工作有人抓,有力量去管。 凡举办重大活动或会议的单位,必须设立临时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大活动或会议期间的保密工作。 各区、各单位要及时把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市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四章 保密干部队伍
第十条 要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懂法律、懂技术、善管理的人员充实保密干部队伍,全面提高保密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 第十一条 经济功能区,各党工委,市直各局,市直事业单位以及市属国有企业要选配1-2名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人员任保密员,从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各区保密局要配备2-3名懂法律、懂技术、善管理的保密干部负责本辖区的保密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抓好保密员培训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保密员必须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计算机安全保密知识、保密法律法规知识等。市、区保密部门每半年举办1次保密业务培训班。保密员每3年轮训1次。保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任期最少为2年,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市国家保密局。
第五章 保密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保密宣传教育要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党校、行政学院要配备保密宣传教育课程教师1-2名,把保密教育纳入必设科目,在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中设置保密教育课程。市、区人事部门每年要在公务员招收、录用、培训等环节上开展保密教育,把保密教育纳入我市国家公务员总体培训计划中实施。 第十四条 各单位保密组织每年组织1-2次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典型案例、讲课、保密宣传片等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市、区保密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体干部群众的保密意识、法制观念。
第六章 保密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保密检查采用单位自查与保密工作部门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检查内容: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批示、决定、意见情况;贯彻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情况;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开展工作的情况;保密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密设施的配置和保密环境的情况;通信、计算机网络、办公自动化保密管理情况;有无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及失泄密事件的查处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区、各单位保密组织要对本区、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情况每季度自查一次;市国家保密局对各区、各单位保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本年度“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各区、各单位保密组织每年12月中旬要将本区、本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情况报市国家保密局。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各区、各单位保密组织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保密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密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等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保密室存放密件,保密室要安装“三铁”及防盗报警器。 第二十二条 发文单位要求清退的密件,必须按要求及时退还,最迟不超过1个月。 第二十三条 各区、各单位必须按照《保密范围》做好定密工作,不能不定、漏定或滥定。各单位审批密级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承办、审核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邮寄或非法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机密级、秘密级的可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向省、市保密工作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查验后放行。 第二十五条 在对外经济合作中向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提供资料要遵循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其基本程序:一是根据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二是对已确定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三是经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要作技术处理,既要符合合作的需要,也要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四是要经主管部门审批。五是要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六是凡要携带国家秘密出境的,必须到市国家保密局办理《出境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新闻单位、采编人员应依据《保密范围》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确定,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时,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第二十七条 新闻出版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当经主办单位批准。主办单位应当验明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指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并对拟公开报道、出版的内容进行审定。 第二十八条 在召开涉密会议期间,应指定保密员负责会议涉密文件、通信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上网信息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上网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批准。政务内网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政务外网直接连接,要采用物理隔离措施。政务外网与国际互联网采取逻辑隔离措施。国家秘密一律不准上国际互联网、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 第三十条 购买计算机安全保密设备必须由国家保密局或其指定的检测机构认可。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实行“三登记”管理制度,即使用人登记、维修登记、移交登记。涉密计算机在维修、移交时,硬盘、软盘中的国家秘密信息应采用严格的保密措施。涉密计算机维修时必须派人在场进行监督;赠送、报废时必须经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并报市保密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设置密码或口令进行保护。 第三十三条 含有秘密信息的硬盘、软盘、U盘、光盘等载体要指定专人专柜保管,不得随意摆放、借阅。废弃时,必须进行消磁或销毁处理。 第三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使用警示标识。 第三十五条 不能在手机中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当发生泄密事件时,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及市国家保密局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 第三十七条 对为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作出贡献者,市委保密委将给予奖励;对泄露国家秘密者,将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泄露工作秘密者,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八章 工作秘密
第三十八条 工作秘密是指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按照世贸组织原则、政务公开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得定为工作秘密。 第三十九条 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保守工作秘密的义务。 第四十条 市、区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保守工作秘密的工作,各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工作秘密管理工作,保密员从事日常的保守工作秘密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对已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应当在其载体上标明“内部”或“内部事项”字样。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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