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和基础。规范定密管理、推动定密精准化,对于提高保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定》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定密工作第一次有了相对系统的具体规则。
《规定》出台的背景
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定密制度的规定需要细化落实。2010年修订公布的保密法,建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上收了定密权限、明确了保密期限、规定了定期审核制度。今年1月17日修订公布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对保密事项范围、定密责任人职责、定密授权、定密内容和流程、定密不当行为纠正以及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的确定等作出了进一步规范。总的看,这些规定还不够具体,如,定密授权如何进行、定密程序如何细化、解密程序如何履行等,需要通过更加详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加以落实。
定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制定专门规定加以解决。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国家秘密该定不定、不该定乱定,机关、单位定密过多过滥、一定终身、只定不解等问题和乱象,依然是定密精准化道路上的“绊脚石”、“拦路虎”,影响了国家秘密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大大增加了国家的保密管理成本,亟须制定专门规定,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定密试点工作积累的成功经验需要总结固化。早在2011年,国家保密局就研究起草了《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试行,仅供试点工作使用)》,并选取6个中央和国家机关、5个省(区、市)开展了定密试点工作。在一年多的试点工作中,有关机关、单位积极创新、勇于探索,在定密管理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如,定密责任人公示备案、严格定密授权条件、定密流程责任到人等,迫切需要从制度层面予以确认。
《规定》正是在试行稿的基础上,经过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反复听取有关地区、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历时两年多起草而成。期间,国家保密局多次就有关重点问题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立法机关的建议,并面向31个省(区、市)和170多个中央国家机关书面征求了意见。今年1月,《规定》上报中央保密委员会,并于1月17日经中央保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规定》制定的原则
《规定》是规范定密管理的重要规章,但不是唯一遵循,必须与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实施。在制定中,《规定》主要坚持了以下原则:
注重体例协调。牢牢把握《规定》是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下位法的法律定位,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如定密权限、定密责任人职责、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处理等,不再简单重复;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相关规定需要具体化的,如定密授权、定密责任人确定、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程序等,进一步细化、规范,实现与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效衔接。
注重科学规范。根据保密法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规定》设计了较为科学、严谨的定密制度,如明确定密依据和禁止定密事项,规范定密授权特别是主动授权行为,明确机关、单位及其定密责任人职责,建立定期解密审核制度,强化定密监督和法律责任等,从制度上推进机关、单位准确、规范定密。
注重新旧兼容。《规定》将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定密管理的内容加以整合,特别是对1990年9月1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1990年10月6日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中,经多年实践证明,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内容加以吸收,努力形成较为完整、全面的定密工作制度规范。
注重可操作性。《规定》全面总结定密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规范定密程序,将现行成熟做法转化为具体规定;从实际出发,反映定密工作现实需要,不再对机关、单位制定保密事项范围一览表、使用定密专用章等作出强制性规定,便利定密工作开展。
《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九章四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界定了定密概念。明确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第二条)
2.明确了定密原则。规定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第四条)
3.规范了定密授权。明确定密授权主体和定密授权的基本原则,规定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定密权限及不得再行授权原则,对申请授权的主体、申请程序、主动授权程序、授权决定、授权监督、撤销授权以及授权备案作出详细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三条)
4.完善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在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定密责任人范围,并对公布、报备定密责任人名单,定密责任人履职情况监督等提出具体要求。(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5.规范了定密程序。明确定密的依据是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列举了四种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情形,要求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对具体定密程序、国家秘密标志等作出规范,对派生定密、共同定密等特殊情形作出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七条)
6.强化了定密监督和法律责任。要求机关、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定期开展定密自查、定密统计;中央国家机关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定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定密指导、监督和检查;明确对机关、单位违规定密的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
7.设置了例外条款。考虑到档案解密工作较为复杂,经商国家档案局,规定涉密档案解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考虑到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定密工作中有特殊需求,经商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规定其定密授权和定密责任人确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此外,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中央编办意见,对“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一级的机关”、“经常”等用语的涵义作出解释,防止发生理解偏差,确保保密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