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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采取什么保密措施? |
[2004-10-28] |
(1)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境外机构驻地、人员住所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2)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检查。 (4)涉密信息系统处理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露的保密措施。 (5)涉密信息系统的其他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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