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机构职能 | 综合信息 | 政策法规 | 保密督查 | 宣传教育 | 信息安全 | 办事指南 | 下载中心 |
正文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的如何定罪处罚? |
[2004-10-28] |
《刑法》第287第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凡利用计算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1条的规定,定为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
|
上一篇: |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下一篇: |
首 页 | 机构职能 | 综合信息 | 政策法规 | 保密督查 | 宣传教育 | 信息安全 | 办事指南 | 下载中心 |
版权所有:365bet在线投注 电话:0756-2214487 E-mail:zhbmj@zhuhai.gov.cn 支持单位:珠海市信息产业局 珠海市信息化办公室 粤ICP备06084413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0384号 |